关于对部分补贴产品和企业违规处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基层报告,经技术专家现场核查并约谈企业,以下部分农机产销企业的补贴产品违反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结果

(1)青州正吉机械有限公司补贴销售的3WPZ-700(G4)(证书编号:2020281401000033)、3WPZ-700B(证书编号:2020281401000033)植保喷雾机存在主要参数、铭牌标志标识等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属于较重违规行为。自发文之日起,取消以上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2)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补贴销售的1JS-460(证书编号:T202332320202)水田平地搅浆机、江苏神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补贴销售的2BFG-16(10)(250)(证书编号:T202032320354)型旋耕施肥播种机、江苏大力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贴销售的1GKM-250 型(证书编号:T202332320413)旋耕机,对刀辊刀数进行了适应性改装,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鉴于生产企业积极配合整改,自发文之日起,暂停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4个月。

   3南京市六合区明畅农机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0116MA1QWPX3X0)在补贴销售青州正吉机械有限公司产品时,未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报告,现予以警告通报处理。

二、有关要求 

(一)以上被取消或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自发文日前(以机打购机发票为准),经核实符合补贴规定的产品可继续补贴流程;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产品,由产销企业将补贴资金退缴当地县级财政。因取消或暂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相关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二)暂停补贴资格产品,限期整改并形成报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暂停期满后,经企业自查整改到位并书面申请恢复补贴资格。原则上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恢复补贴资格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不再恢复。

(三)各产销企业要切实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确实履行承诺,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和省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加强补贴申请审核,强化补贴风险防控,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相关产品类似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按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927日  


发布人:江苏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9-27